(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负责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内;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期限在14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