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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6-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负责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内;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期限在14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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