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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
时间:2016-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侵犯人身权赔偿情形: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赔偿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予赔偿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对象:

  1、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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