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履职中发现辖区某村有人私拉捕鸟网进行非法狩猎,随即赶赴现场取证。针对该行为,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及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在辖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提升群众保护意识。
检察建议发出当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婺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当地派出所及属地乡镇一起赴现场开展清理行动。
此次行动中,现场发现嫌疑人在池塘边利用竹竿拉起捕鸟网,网上有野生鸟类7只,现场还发现各种野生鸟类30余只,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山雀、斑鸠等野生鸟类共计40余只。
为防止捕鸟网对更多动物造成威胁,行政执法人员随即现场拆除捕鸟网4张。目前,相关物种及数量级别正在鉴定,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捕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捕杀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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